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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13.4万!企业心存侥幸不做职业卫生定期检测和体检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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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在梳理江苏省卫健委《重大风险排查化解情况回头看》文件中挂牌督办单位时发现,该区某纺织有限公司在2021年职业健康检查中有37名接害作业的劳动者涉及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指标异常,但该公司未安排上述37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专科复查,存在较大职业健康风险隐患。根据这一线索,通州区卫健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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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该公司曾于2021年10月因“未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组织在岗职业健康检查、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违法行为,被通州区卫健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被查处后,该公司未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针对前期的违法行为,仅完成一部分整改工作,企图蒙混过关,应付了事殊不知,公司的职业健康隐患问题已成为省级挂牌督办重要内容。


最终,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查实,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的143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安排李某云等37名需职业健康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未组织9名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未督促劳动者佩戴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共五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最终对上述五项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13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当事人迅速改正了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法律小课堂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企业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要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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