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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时企业不得故意停产

时间:2016-10-26  作者:admin  浏览:2611 [ 返回 ]

早在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发布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规范中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都要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规范还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安监总局还下发过通知,明确要求各省市地区安监部门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范》和有关采样检测要求进行采样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可由相关资质认可部门依法取消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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