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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须知

时间:2016-10-10  作者:admin  浏览:2001 [ 返回 ]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第27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申报职业危害。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6、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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