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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16-08-17  作者:admin  浏览:3120 [ 返回 ]

厅函〔2016〕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的相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列出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的重点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清单》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督促指导安全监管部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随机抽查,不断规范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是让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较为全面、准确了解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的重点事项和依据,以便其对照自查、整改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清单》不能直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自2017年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情况,及时公布本地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与有关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行政处罚清单、自由裁量标准等结合起来,做到相关事项不重叠、不交叉,不重复编制各类清单。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58号文件、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文件的要求,一是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企业为主,下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需短时期内对某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二是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信息化等方式,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双随机(随机确定待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三是在实施随机抽查时,要根据《清单》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确定1项或者多项具体的抽查事项;无相关规定作为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执法措施。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确定《清单》以外的临时性抽查事项,并及时补充完善《清单》。《清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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