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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

时间:2013-03-11  作者:市场部  浏览:2826 [ 返回 ]

为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同时也加强国内消费者对进口乳品的信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了对初乳、生乳和乳制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对于产品品质,《办法》明确规定“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同时,对于产品标识标志,《办法》也规定“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乳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将酌情做销毁、退运或者整改处理。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请见: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3/201302/t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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