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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新《职业病防治法》总则 一

时间:2015-08-06  作者:admin  浏览:3075 [ 返回 ]

 

 

《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保障,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此次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安监、卫生、人社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其立法目的是:

(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防治职业病;

(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4)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范围是哪里?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采用属地原则,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除外),对中国人和外国人同样适用。

 

什么是职业病?含义有哪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职业病的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适用主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包括各类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事业单位等,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在内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2)致病因素。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致病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所患疾病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发生;二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是粉尘、放射性物质,也可以是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这个含义,职业病包括了法定需要赔偿的职业病以及其他需要预防、控制但尚未纳入职业病名单的职业病。

 

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职业病名单 ?

制定职业病名单的目的一般有两个:

(1)及时发现因工作所致的疾病,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赔偿;

(2)不仅作为赔偿的基础,更主要的是在工作场所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以消除、减少和控制职业活动中产生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伤害。

对于以赔偿为目的的职业病名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赔偿能力,纳入名单的职业病范畴明显不同。随着经济发展和劳动保障水平的提高,我国法定职业病病种也经历了逐渐增加的过程。在1957年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确定了14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进行修订后,纳入职业病名单的职业病达9类102种。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卫生部与原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布了新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名单扩大到10大类共115种,包括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及其他职业病等。这些职业病都属于赔偿性疾病。

劳动者一旦患上述职业病,即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赔偿。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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