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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时间:2015-04-07  作者:admin  浏览:4501 [ 返回 ]

4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第76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如下: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今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相继发布了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条例、规范,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于职业卫生工作的不断完善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职业卫生执法也日趋严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的通报显示,去年各地安监部门执法中,共监督检查企业近25.8万家,发现职业卫生方面的问题和隐患49.2万项,下达执法文书22.2万份,罚款5820万元,责令停产整顿1904家,提请关闭1494家。

面对法律的日益完善与严格,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工作?这是许多企业负责人正在考虑的问题,如果您有此疑问,可立即联系咨询天鉴职业卫生服务热线:4006898200,竭诚为您解答各类职业卫生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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