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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6万!河源一公司安排未经职业体检、有职业禁忌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被重罚

时间:2023-02-22  作者:admin  浏览:942 [ 返回 ]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5日,河源市卫生监督所收到市职业病防治院关于河源市****制造有限公司邹某、张某、许某三名员工的疑似职业病报告。2020年10月12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

该公司未在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系统中申报职业危害数据;

该公司近三年以来未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该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在入职前未按要求开展职业体检,疑似职业病职工许某在诊断为疑似职业病后还在喷油部工作,未调离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

 

 

违法事实认定

1.未及时进行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将疑似职业病员工许某调离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作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将疑似职业病员工许某调离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的行为,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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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法律小课堂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企业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要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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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鉴检测作为华南地区领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协助指导企业解决从职业病危害申报、建档、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到职业危害告知、防护工程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改善建议、防护用品选用、职业卫生培训等诸多较为复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让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化繁为简,轻松妥善处理,有效规避监管风险,真正帮助企业从源头防治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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