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鉴检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400-6898-200
设为主页
收藏
English

服务查找:

  • 1
  • 2
  • 3确 认

行业动态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警示!惠州一企业未如实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被罚20000元

时间:2022-11-14  作者:admin  浏览:1446 [ 返回 ]

 近日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健康局网站消息,一公司在委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对该公司接害作业岗位员工进行体检时,仅提供了员工个人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未向被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惠阳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3日,惠州市惠阳区卫生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苯、甲苯、二甲苯、甲醇、粉尘、噪声等。而该公司出具的胡某、李某、宫某等11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表显示:该公司仅针对苯、无机粉尘这两项危害因素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对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中显示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21年8月31日,经向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询问进一步证实:该公司在委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对该公司接害作业岗位员工进行体检时,仅提供了员工个人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未向被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体检针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仅包括:异佛尔酮、环氧树脂、丙二醇甲醚、二氧化钛粉尘、炭黑粉尘、其他粉尘和苯系物,而对匡某、黎某、王某生产作业中接触的乙醇、环己酮,杨某生产作业中接触的噪声均未进行检查。
 
通过调查认定,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时所需要的文件、资料(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惠阳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劳动者享有下列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用人单位义务

(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三)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企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笫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天鉴检测作为华南地区领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协助指导企业解决从职业病危害申报、建档、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到职业危害告知、防护工程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改善建议、防护用品选用、职业卫生培训等诸多较为复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让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化繁为简,轻松妥善处理,有效规避监管风险,真正帮助企业从源头防治职业病。



深圳总部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东莞惠州清远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广州佛山南沙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中山珠海汕头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肇庆江门阳江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云浮梅州韶关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百度商桥

热线4006898200
二维码
微信服务更贴心

快速访问
天鉴检测原天鉴测试
第三方检测机构介绍
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检测服务
职业卫生检测申请
快速联系
电话:400-6898-200
传真:0755 26727113
QQ :2134456687
邮箱:service@skyte.com.cn
总部地址:深圳市宝安67区留仙一路甲岸科技园
版权条款
版权声明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Copyright©天鉴职业卫生检测
粤ICP备13016417号
战略伙伴
意大利Centro Servizi Tecnologici(CST)
中龙检验认证(香港)有限公司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