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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时间:2018-01-25  作者:admin  浏览:2417 [ 返回 ]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深卫计发〔2017〕61号
 
 

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贯彻执行。
 
 
 
 

 
                                 
 
 
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中发〔2016〕23号)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国办发〔2016〕100号)、《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 年)》(粤办发〔2017〕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 基本原则。
      依法防治、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职责,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信息互通,形成齐抓共管的 良好局面。

      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从源头预 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 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 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完善体系、形成合力。健全职业卫生监管和服务体系,加强 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化水平,全力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均衡充分发展。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能 力建设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提 升职业病危害防控、职业病诊治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 规划目标。
1.总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 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全 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均衡充分发展。职业卫生监管水平、职业病防 治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监测和评估预警 能力不断提升,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职业病 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 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职业 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 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慢性正己烷中毒、 职业性噪声聋和手臂振动病引发的群体性职业病事件得到有效 控制。

2.具体目标。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 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5%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建立健全市、区职业病防 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各区(新区) 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鼓励综合性医 疗机构、临床医院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推动原特区外医 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推动全市职业病专科医院规范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 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积极培育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适应日益增长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求.健全化学中毒和 核辐射的医疗应急救治网络,进一步加强化学中毒救治中心及核 辐射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体系、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参与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控技术服务工作,市职业病防治院、各区(新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筹指导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作。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职业病监测网络,全面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及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在广东省规定的 重点职业病基础上,将正己烷中毒纳入我市监测范围。全面落实 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的区覆盖 率90%以上?

——职业病报告质量进一步提高。加强职业卫生信息报告与 管理,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信息汇总表网絡直报率达到 95%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 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和基本信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 的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 声聋为重点,在轻工、机械、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 开展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小微 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在做好传统职 业病源头治理的同时,加强新型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 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牵头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 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 施统一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主要负责人、 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通过开展基础建设达 标活动和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企业对照要求,查找差距,逐步 整改,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改善作业环境,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曰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 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 断与鉴定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配备与职责任务、形势要求相匹配的职业卫生监管力量。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区、 街道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规范职业卫生监管监 察执法,强化公开、公正和公平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监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岗位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

      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 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 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 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 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 监管中的作用D。(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重点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划和建设。根 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 合性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 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 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加大医务人员技能培训力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治疗技术水平。 开展职业病监测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加大投入力度,提升我市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等工作,创新服务模式,满足职业卫 生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安监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五)健全职业病社会保障体系。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 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 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 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 纳工伤保险费。

      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让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 受大病保险待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六)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各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统一数据规范与管理,逐步实现系统间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定时交换,推进部门和系统内现有信息系统的交流与共享。加强我市安全监管和卫生计生系统的职业病防治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收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动态信息。

      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动态掌握全市职业病危害情况等信息。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掌握重点人群和行业的职业病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七)加强宣传教育和职业健康促进力度。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和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编写《看图知健康一企业健康教育》纳入企业员工入职健康教育内容。

      由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在辖区大型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开展健康促进活动,重点普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戒烟限酒、禁毒防艾等知识。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合作,在园区和企业楼宇开办社区健康服务站,开展员工健康管理和促进活动。鼓励企业等单位设置健康活动中心,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心理咨询师或健康管理师,方便员工就近参加健身锻炼、心理辅导和健康指导。(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配合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和成果应用。围绕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点职业病及其发病机理进行深入研究,重点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科技示范职业病防治学科建设、专业人才培养等工程。开展职业卫生前瞻性研究,及早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新发职业健康问题。

      加强职业病流行病学调查和大数据分析,研究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在职业病监测、预防控制和风险评估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国际职业卫生合作,加强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重点扶持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综合治理适宜技术研究与推广。(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安监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将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要求纳入对各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完善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加强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地方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强职业健康检测评价等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指导开展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科技创新部门负责积极推动职业病防治科研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洽新技术研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在制订产业调整政策时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申报制度。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环境保护部分负责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环境污染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技术学校开展职业健康教育。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因职业病危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犯罪案件。民政部门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向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落实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所属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协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加强保障
      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同时加大救助经费的投入保障力度。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督导评估。
      市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20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明确本辖区的职业病防治的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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