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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监测服务费取消有关政策的解读

时间:2017-06-12  作者:admin  浏览:1897 [ 返回 ]

为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实施《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取消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服务费。

 

1.取消的是强制监测收费,不包括自愿委托监测收费

 

通知里取消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收费特点是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必须经过批准,收费标准必须符合规定,收费是非盈利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里取消的是强制监测收费,不包括自愿委托监测收费。事业单位可以提供非强制、非垄断、非政府行为、自愿委托的有偿市场服务。

 

2.事业单位可否提供市场服务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事业单位分类后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预【2014】311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可在财政部核定的支出标准之内用于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但不得超标准安排人员经费支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可用于合法合规的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可见,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二类事业单位均可以取得除财政补助收入外的其他各类收入 ,包括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合理合法收入,其中属于应当缴纳税费的收入,开具税务发票,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区别在于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规范管理,支出标准需财政部核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需要核定,政策更为灵活。

 

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可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作为承接主体为政府提供服务。比如,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事项,“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均可实施,符合条件、有资质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服务。

 

3.各地现行成熟的做法

 

全国各级环境监测站,为适应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新形势,有不少成功的探索与实践。直接或间接参与市场经营性服务,既满足监测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也缓解自身的经费不足,比如开展横向科研课题研究、非企委托监测服务、合作经营服务等。鼓励支持各级监测站间的监测服务合作,凡有监测经营服务资质、范围、条件(含所属公司、服务中心、监测协会等)的地方监测站,可以拓展业务到监测市场需求较大的地方,与当地监测机构合作开展业务。

 

4.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经费保障问题

 

通知要求“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即原由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由同级财政通过单位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综上,目前大部分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地方监测站对《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取消环境监测服务费相关政策的理解不同,既未开展自愿委托市场服务,又未新增财政经费,建议各级监测站都要积极动脑筋、想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充分沟通,通过争取政策、争取经费、争取合作等途径,化解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不利局面。

 

来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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