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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如何行使保障权

时间:2017-05-10  作者:admin  浏览:3670 [ 返回 ]

一、职业病病人如何争取民事赔偿权利?

依据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但是在实际中,有些遭受了很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病人,病程长达数年甚至更长,因而丧失劳动力,且生活也有不少困难,职业病危害对职业病病人造成的损害已经超出了工商保险所能够保障的范围,工伤保险所能支付的待遇,可能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病所受到的损失。有的用人单位还存在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的行为,对劳动者患职业病存在过错。因此,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以补足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就是采取补充赔偿的模式。受伤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再向所属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主张。

职业病病人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请求遭到拒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属于归因性诊断,通常情况下,职业病病人通过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已经表明劳动者健康损害的事实与职业活动的关系,其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事实已经被确定,而且经过劳动部门伤残鉴定,有的甚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精神和身体遭受到非常严重的摧残,具备损害事实发生的要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措施不健全不到位,则属于职业病危害场所形成的特殊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用人单位发生变化时,职业病病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工伤保障权?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工伤保险关系也随之转移、接续,其享受职业病待遇的标准不受影响。但是,用人单位发生变化时,如何保障职业病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保障待遇,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其法律主体资格或被注销。针对这些情形,《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如继续安排好对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使职业病病人获得应有的生活保障等。

(2)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如1996年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前在小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以及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的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关停,但没有对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作出安排;有的虽然用人单位还在,但根本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因而找不到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体,也无法享受相应的职业病待遇。这些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三、《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制度有哪些规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养老保险待遇。

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纳入社会救助范畴,这部分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目前的社会救助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制度、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特困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济制度、社会互助制度等内容,符合相应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可以申请救助。

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病病人救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因地制宜地解决好这部分职业病病人的医疗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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