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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为职工撑起健康“保护伞”

时间:2017-04-18  作者:admin  浏览:1902 [ 返回 ]

每年4月,正是各企业前往高校招聘应届毕业生的高峰期。本月,也恰逢职业病防治周,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自身职责,帮助劳动者获悉自身权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职业危害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清,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须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吗?对检查异常者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应做好哪些职业病防治工作?

 

(1)若有新、改、扩建项目,技术革新或技术改造项目,应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相关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职业病。

 

(2)提倡技术革新、改进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或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减少工人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

 

(3)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

 

(4)对生产设施、设备加强检修维护,杜绝毒物的跑、冒、滴、漏;还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防护效果。

 

(5)按照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设置公告栏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工作。

 

(6)制订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7)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应进行处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按规定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改进。

 

(9)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用人单位领导及员工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及意识。

 

(10)做好个人防护,配备防尘口罩、护目镜等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按规范佩戴使用。

 

文章来源:浦东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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