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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责任告知书

时间:2017-03-17  作者:admin  浏览:2133 [ 返回 ]

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下简称定期检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规定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定期检测工作质量,增强用人单位对定期检测工作的了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现对定期检测的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各用人单位遵照执行: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用人单位因自身需求开展的其他各类检测,均不能替代法定的定期检测。但本年度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的用人单位,可免除当年的定期检测(以上报告认可时间均以采样日期为准)。

 

二、定期检测工作须由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具备资质的机构可按其业务范围在我市开展相关业务,在我市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情况可通过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综合信息-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栏目或“中山安监”官方微信号回复“机构”进行查询。用人单位开展定期检测时应与具备资质的机构直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预计完成时间。

 

三、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全面覆盖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指定检测的工作场所或只对指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定期检测前,用人单位要如实向技术服务机构反映生产工序和使用化学品等有关情况,并安排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

 

四、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将定期检测报告报送到所在镇区安监分局,相关报告结果应向劳动者公告。

 

五、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或未按规定上报和公告检测结果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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