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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36.6万!企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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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企业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同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时,都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企业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同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时,都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8日,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从事玻璃制品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为配料-加料-熔化-拉管-精切圆口-检验包装,主要生产设备有煤气发生炉1台、玻璃窑炉1台、拉管线3条、自动配料系统1套。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从事生产,公司负责人提供了2020年4月完成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该公司玻璃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于玻璃制品制造中重点管理类,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而非进行排污登记。该公司擅自将排污许可降级管理,其行为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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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6月13日,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人民币36.6万元。


该公司玻璃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于玻璃制品制造中重点管理类,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而非进行排污登记。企业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特别是玻璃厂废水中常含有焦化废水,废水中主要含有焦油、挥发酚、氰化物、氨氮等污染物,企业除了做到依法依规达标排放外,还需要统计所有污染物排放指标以及企业预计的年排放量,核对参数指标,查验是否满足排污许可的额定值,检查生产工艺是否需要调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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